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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8月3日 司发通[2001]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2000]17号)的要求,现制定《司法部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报部。
  附件:司法部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       司法部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以下简称司法外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2000]17号)确定的外事管理工作基本原则和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的管理体制
  (一)司法外事工作包括司法部机关、司法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下简称各司法厅(局)]的外事工作。
  (二)司法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司法部行使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管理权。
  (三)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是司法部管理司法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司法部授权行使部分外事审批权。
  下列事项分别由司法协助外事司会商部有关业务司局决定或者上报部领导审批后办理:
  1.监狱管理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外籍囚犯管理、安排外国代表团组或者新闻媒体参观或采访监狱及对外提供有关在押犯情况等,会商监狱工作管理局;
  2.劳动教养管理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安排外国团组或者新闻媒体参观或采访劳教所,对外提供有关劳教人员情况等,会商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3.律师管理与公证业务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派驻代表、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办事处的管理及中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外国设立办事处等,会商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4.法学教育方面的涉外事项,如聘请外国专家来华讲学、派遣留学生、与外国建立校际交流关系等,会商法规教育司;
  5.外国记者采访、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消息等事项,会商办公厅。
  (四)司法部机关的外事活动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计划、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
  (五)司法部直属单位的外事活动在司法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协助外事司管理,由本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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