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 发行境外债券借款资格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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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审核要素 │ 授权范围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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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机构发行 │1.关于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报告,包括主承销│1、境内机构(财政部除 │对外发债实行资格审核│符合资格和登记审核│借款资格审核为┃
┃外币债券管理办法》│商、主受托行和其他承销商的情况; │外)对外发行中长期债券由│批准制。境内机构(财│条件的,由债务人到│中资机构外债登┃
┃(1997年公布) │2.有关债券发行市场、发行方式的情况,债券│国家计委审核并会签外汇局│政部除外)对外发债资│所在地外汇局直接办│记程序的一部分┃
┃2、《国务院办公厅 │发行金额、币别、期限、利率及发行费用情 │后报国务院审批。 │格,由国家计委会同人│理外债登记手续;不│。中资机构办理┃
┃转发国家计委、人民│况,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 │2、境内机构发行短期债券 │民银行和有关主管部 │符合条件的,由分局│外债登记手续时┃
┃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3.与债务有关的汇率、利率风险管理措施; │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并│门,借鉴国际惯例进行│初审后报总局批复。│应先进行借款资┃
┃对外发债管理意见的│4.国家主管部门关于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占用该机构的短贷指标;发│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 │格审核。 ┃
┃通知》(国办发[ │的批复文件; │行前设定滚动连续发行的,│发债资格每两年评审一│ │ ┃
┃2000]23号) │5.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如发行可转换│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签国家│次。 │ │ ┃
┃3、《外债管理暂行 │债券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转股的批复文 │计委后审批。 │ │ │ ┃
┃办法》(2003年) │件。 │3、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 │ │ │ ┃
┃4、《境内机构借用 │ │债。 │ │ │ ┃
┃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 │ │ │ │ ┃
┃法》(1997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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