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项目融资借款资格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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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审核要素 │ 授权范围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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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机构借用国际 │1.关于进行外债登记的申请报告,内容包│1.项目融资应是无追索权或有│1.项目各方有资格和足够的│符合资格和登记│借款资格审核┃
┃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括项目设立情况、融资结构安排、主要金│限追索权。 │履约能力,合理分担项目的│审核条件的,由│为中资机构外┃
┃(1997年) │融条件等。 │2.借款协议中应有“还本付息│商业风险和其他风险; │债务人到所在地│债登记程序的┃
┃2、《境外进行项目融资 │2.国家计委或国务院批复的立项文件和利│核准”条款。 │2.境内其他机构不得为项目│外汇局直接办理│一部分。中资┃
┃管理暂行办法》(1997 │用外资方案。 │ │融资提供还款责任担保; │外债登记手续;│机构办理外债┃
┃年) │3.与项目融资有关的主要合同及内容摘 │ │3.项目融资协议的各项条件│不符合条件的,│登记手续时应┃
┃3、《外债管理暂行办 │要。(合同如为外文,还应提供经债务人│ │符合国家计委或国务院批准│由分局初审后报│先进行借款资┃
┃法》(2003年) │单位盖章的主要合同条款中文翻译件。)│ │的融资方案; │总局批复。 │格审核。 ┃
┃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 │4.融资项目有稳定的现金流│ │ ┃
┃ │ │ │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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