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不再进行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同时,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具体操作办法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3号)文。
各分局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所在地的外汇指定银行,并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特此通知。
附件:1、中资机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借款资格的审核
2、项目融资借款资格的审核
3、飞机融资租赁借款资格的审核
4、发行境外债券借款资格的审核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3年4月1日
附件一: 中资机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借款资格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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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审核要素 │ 授权范围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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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机构 │1.关于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1.一年期以上的出口信│1、金融机构资格: │符合资格和登│借款资格审┃
┃借用国际商业贷│2.该借款项目已纳入国家外资│贷、国际融资租赁、以│(1)市场准入:有外汇借、贷款业务; │记审核条件的│核为中资机┃
┃款管理办法》(│计划的证明文; │现汇偿还的补偿贸易、│(2)外汇负债与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 │,由债务人到│构外债登记┃
┃1997年) │3.借款合同(合同如为外文,│延期付款、非居民存 │金的20倍。 │所在地外汇局│程序的一部┃
┃2、《国家计委 │除借款合同正本外,还应提供│款、远期信用证等视为│2、非金融机构资格 │直接办理外债│分。中资机┃
┃关于借用国外贷│经债务人单位盖章的主要合同│国际商业贷款管理。 │(1) 对外借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登记手续;不│构办理外债┃
┃款实行全口径计│条款中文翻译件); │2.中资机构原则上应以│%,且不超过上年度创汇额。 │符合条件的,│登记手续时┃
┃划管理的通知》│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自身信誉对外借款。 │(2)贸易型企业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非贸│由分局初审后│应先进行借┃
┃(1996年) │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 │3.借款协议中应有 “ │易型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30%。 │报总局批复。│款资格审核┃
┃3、《银行外汇 │表; │还本付息核准”条款。│3、指标落实情况:项目已得到国家计划部门的批准,并 │ │。 ┃
┃业务管理规定》│5.如项目单位委托金融机构转│ │安排了商贷指标。 │ │ ┃
┃(1997年) │贷,金融机构还需提供项目单│ │4、借款协议主条款符合中国法规,没有严重损害中方权 │ │ ┃
┃4、《非银行金 │位签署的借款委托书; │ │益的事先约定条款。 │ │ ┃
┃融机构外汇业务│6.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 │ │ │ │ ┃
┃管理规定》( │件。 │ │ │ │ ┃
┃1993年) │ │ │ │ │ ┃
┃5、《外债管理 │ │ │ │ │ ┃
┃暂行办法》( │ │ │ │ │ ┃
┃2003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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