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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
 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意见
 (1997年6月27日印发)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办发[1997]5号),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各级干部的监督职能作用,按照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的精神,结合检察机关特点和实际,特就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内监督五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建立巡视制度
  (一)省级以上检察院都应建立巡视制度。巡视组由巡视员和工作人员组成,巡视员从已退离检察工作岗位的正、副检察长和厅级以上干部中选派。由纪检组征求政工部门意见后提出名单,报院党组批准;工作人员从纪检监察、政工、机关党组织或业务部门中选派,报院党组批准。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巡视组的组织、联络、协调和情况综合工作。
  (二)巡视组的任务是:了解下级检察院党组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情况;执行上级检察院决议、决定、指示的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执行党纪、政纪、廉洁自律的情况;检察队伍遵纪守法、公正执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检察机关自身反腐败工作“三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纪检组将各巡视组情况汇总后,报同级院党组阅研,并同时上报高检院纪检组。
  (三)巡视组可列席所到检察院的党组民主生活会和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采用个别谈话、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查阅有关会议记录和有关材料、到当地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了解情况。
  (四)巡视组执行规定范围内的任务,不干涉被巡视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承办案件,不处理具体问题,对巡视单位的工作和问题不作个人表态;巡视组成员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轻车简从,深人实际,联系群众,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汇报。
  (五)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巡视组到下级检察院巡视,可结合工作总结、执法执纪大检查或检察机关的重大任务、活动等时机进行。
  二、关于发现同级检察院党组及其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纪检组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检察院纪检组报告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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