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
规定前受到纪律处分的人员能否解除处分”的请示的批复
(高检发政字[1998]21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在
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前受到纪律处分的人员能否解除处分” 的请示已收到,现答复如下:
《
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第
四十四条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据此,有关“解除处分”的规定,只适用于该规定实施后受处分的人员。
对于
《规定》施行前受开除以外处分的人员,其处分时间已达到
《规定》相应的解除处分期限的,可参照
《规定》的精神,晋升职务、级别、工资档次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不需要办理解除处分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