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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对四川省纪委办公厅关于惩戒性规定制定权限的请示的答复

中共中央纪委对四川省纪委办公厅关于
 惩戒性规定制定权限的请示的答复
 (中纪办[2001]155号)


中共四川省纪委办公厅:
  你们《关于市(州)级纪检监察机关是否有权制定惩戒性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报中央纪委领导同志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党内惩戒性规定是党内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有权针对本地区存在的特殊问题,在与中央有关政策精神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惩戒性规定;对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制定的比较原则的惩戒性规定,可以根据中央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出进一步具体的规定;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尚未做出统一规定时,也可以根据党的章程,结合实际做出适用于本地区的惩戒性规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起草的党内惩戒性规定,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定后以党委名义发布,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批准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名义发布。地、市(州、盟)党委、纪委无权制定党内惩戒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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