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
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若干问题的答复
(中纪法复[1995]6号)
《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发布后,一些单位、部门来电来函请示有关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下同)领导干部”,包括任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领导职务的干部;任副县(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已经退(离)休又被聘用和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
本条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是指按照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大、中型企业标准,由主管部门认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中负责经营管理、党务、工会等工作的副厂长、副经理职级以上(含副厂长、经理职级)的领导人员。
二、本规定第三条所称“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包括国家、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发给的各类固定或不固定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等。
三、本规定第四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在申报时限内,申报人因外出访问、学习、工作、休假以及其他无法按时申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