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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2003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6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7年1月1日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
 (财会[2003]11号 2003年4月14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格式和类型,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由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基础。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会计报表整体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后附已审计的会计报表。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报告径送收件人,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

第二章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第七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范围段;
  (五)意见段;
  (六)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八)报告日期。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前增加说明段。
  第八条 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第九条 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审计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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