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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等3个准则的通知[失效]

  第十七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合理的,但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适当披露:
  (一)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二)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但不应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
  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同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第十八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注册会计师无法确定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否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决定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适当披露:
  (一)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二)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充分说明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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