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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等3个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6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7年1月1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立审计具体
 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等3个准则的通知
 (财会[2003]1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拟订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经我部审批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
     2.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
     3.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3年4月14日

附件1: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


              (2003年4月14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格式和类型,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由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基础。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会计报表整体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后附已审计的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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