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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通知
 (财会[2003]1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车、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对《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字[1998]14号)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股份有限公司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其他企业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此项准则的企业在编制2003年年报时,对比较会计报表所属期间涉及现金股利分配(或分配给投资者利润)的事项应追溯调整。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3年4月14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引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定义



  2.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2)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调整事项



  3.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的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应作为调整事项。
  以下是调整事项的例子:
  (1)已证实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减值,或为该项资产已确认的减值损失需要调整;
  (2)表明应将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某项现时义务予以确认,或已对某项义务确认的负债需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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