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
《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
(2003年4月5日 发改办价格[2003]35号)
中央各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的范围是,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中有收费行为,并已在我委申领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
二、《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的主要内容是,收费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实施收费;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立项目乱收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落实及其它违反规定的乱收费问题。
三、收费单位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应提供如下资料:加盖单位公章的《<收费许可证>审验报告书》(文字说明)一份;《<收费许可证>审验报表》(见附件)一式两份;《收费许可证》副本;2002年度内所有已使用的收费票据存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北京市服务业收费票据、银钱票据和其它专用票据;各种收费票据购领证;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其它相关资料等。
四、2002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具体时间、地点等由我委价格认证中心另行通知。
《收费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考虑到《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已有明确规定,今后年审的具体工作安排由我委价格认证中心直接通知有关收费单位。
五、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参加《收费许可证》审验。对不按规定参加《收费许可证》审验、及应申领但不申领《收费许可证》就实施收费的,我委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六、请中央各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将上述事项及时通知本部门以及所属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中实施收费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