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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做好
 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2003年4月30日 发改电字[200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开展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3]14号)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全力以赴,连续作战,对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进行了专项检查。通过检查,查处了一批价格违法行为,并对一些典型案件进行了公开曝光,震慑了违法者,市场价格过度上涨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检查取得初步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仍存在检查工作反映迟缓、处理不及时和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当前,虽然价格走势总体趋缓,但价格波动的隐患仍然存在,形势依然严峻,还需要各地再接再厉,继续努力,加大对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的查处力度,打击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树立持久作战的思想。由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反复性,因此,防治“非典”期间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任重而道远,做好持久作战的思想准备,扎实工作,稳步推进,以取得防治“非典”期间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最终胜利。为此,疫情较重的地区,决不能有丝毫的松懈,要总结教训,推广经验,更加有效地做好市场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疫情较轻或未发生疫情的地区,决不能麻痹大意,要高度警惕,借鉴其他地区好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应急检查预案,防患于未然,一旦出现价格异常波动,要立即反应,迅速启动检查预案,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
  二、及时沟通信息,建立检查联动机制。防治“非典”期间,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沟通信息,建立检查联动机制。一是要加强信息沟通,包括上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之间、产销地之间价格变动信息和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线索的及时沟通;二是层层建立案件查处报告制度,不得延报、瞒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建立零报告制度,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每天上午10点前将昨天查处的案件数量和金额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同时必须及时上报典型案件(如处罚金额在千元以上的、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当事人的、社会影响较大及曝光的);三是建立检查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对跨省案件要及时移交相关省份查处,对查处有困难的案件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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