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建设部关于
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建精[2003]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厅(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多年来,建设系统积极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项措施,推动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充分发挥建设系统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又是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建设系统职工人数多,管理的行业多,与城市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息息相关。建设系统各单位的党政领导必须充分认识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意义,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要完善单位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实治安防范力量,落实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同时积极参与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把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单位的党政领导给予表彰,对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单位实行领导责任查究制度。
二、深入开展“树行业新风,让人民满意”主题活动,大力推进基层安全文明创建活动。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边整边改”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定期排查、通报、调处、督查督办、及时上报等工作制度,重点排查调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凡涉及有关维护社会稳定的问题,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建立健全制度化、经常化的社会矛盾调处机制,确保上情下达,力争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在城市建设中加强治安防控设施的建设。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标准,将公安派出所、治安岗亭、交通岗亭、消防队、社区警务站、社区居委会等工作场所以及社区青少年活动场所、法制宣传栏等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之中。制定和完善城镇居民住宅、商贸大厦、办公楼、写字楼等治安防范设施、消防设施设计标准,并责成建筑监理部门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