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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农产品加工技术与设备研究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章 实施

  第十条 课题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每半年至少到课题承担单位现场检查一次,及时了解和掌握课题研究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攻关联合体内部建立研讨与协商制度,以加强企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有机结合。企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要定期沟通,研究解决课题实施中的问题,包括上报有关材料和课题年度执行报告。重大科研问题和技术成果等都要由企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共同完成,遇有重大和特殊问题,应及时沟通解决。
  第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编制工作,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格式见附件)。
  对逾期不报送的课题承担单位,项目管理办公室有权停止其下年度的国拨经费。

第四章 检查、评估

  第十三条 建立课题年度检查制度。依据本实施细则,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总体专家组将对课题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课题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召开一次专项工作会议,项目管理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专家对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重点加强或滚动管理的依据。
  第十五条 课题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被及时调整或终止:
  (一)课题没有按照年度计划执行,没有完成年度考核指标;
  (二)课题的配套经费和自筹资金、人员、材料等条件不能落实,严重影响课题的正常实施;
  (三)课题负责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和进行;
  (四)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对撤消的课题,课题承担单位应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提供书面报告,并报项目管理办公室核查备案,问题严重的将追究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等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课题经费应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联合印发的《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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