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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当前减轻农民负担的情况和今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实行提留统筹资金统一管理制度。乡镇经营管理站(办公室)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的统一提取、管理和使用,实行“一个漏斗向下”的管理办法。对资金的使用,改“拨付制”为“报账制”。当前要重点推行农民负担日常监督管理的三项制度:一是预决算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审批的预决算方案执行,不准层层加码,不准乱塞项目,不准乱分比例。二是全面推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已建立监督卡制度的地方,要做好完善工作;尚未建立监督卡制度的地方,要尽快建立起来。今年农民上缴费用要全部做到凭卡收取。三是建立健全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制度。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全面开展起来,并逐级上报审计结果,定期公布。同时,普遍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乡、村两级凡与农民有关的政务和一切财务收支,包括各种集资、收费都要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财务管理混乱的乡村,要组织力量及时清理整顿,切实解决平调、挪用、挤占集体资金的问题。各地要尽快制定劳动积累工、农村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的管理使用办法,健全劳动积累制度,管理和使用好“两工”。
  (四)健全分工协作的监督管理机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全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确定的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管好提留统筹费和“两工”,做到不突破限额,按照职责分工,分别与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罚款、收费等项目和文件,共同纠正和查处农村“三乱”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法规,加强执法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的基金的管理,严肃处理各种乱征乱收行为;物价部门要强化农村的价格管理,认真查处各种乱涨价行为;物价、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各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坚决把过高的标准降下来。
  (五)建立健全农民负担执法检查、群众举报和案件查处制度。执法检查要把检查和处理结合起来,对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恶性案件,要坚决查处。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倾听群众的呼声,对反映突出的问题要及时组织专项治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农民负担主管部门要全面开展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执法监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出台的项目要立即取消。对乱收的款物要及时督促清退。
  (六)务必做好灾区、贫困地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对于灾区、贫困地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给予特别的重视,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同关心灾区、贫困地区群众生活结合起来。要安排好灾区、重点贫困地区群众和特困户的生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灾区、贫困地区税费减免工作。禁止在灾区、贫困地区向农民搞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的集资、募捐活动。灾区、贫困地区农民群众承担的提留统筹费的绝对额不得超过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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