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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当前减轻农民负担的情况和今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法规之所以在一些地方未能很好地贯彻落实,农民负担一再“反弹”,主要原因,一是思想认识问题还未解决,一些地方的领导同志把减轻农民负担当作一般性工作,往往停留在一般号召上,没有采取得力的措施。二是不从实际出发,过高地估计农民的富裕程度,搞建设不量力而行,资金不足就向农民伸手。三是一些基层干部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有的甚至目无法纪,不尊重农民的民主权益。四是乡镇机构庞大,“吃皇粮”的人太多。五是有关农民负担的法规不健全。
  三、坚持不懈地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针对上述问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按照“深化改革、发展经济、规范管理、群众监督”的要求,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宣布的“约法三章”,重点解决好提留统筹费超过规定比例和农村“三乱”问题。从今年开始要力争达到:在县一级的范围内,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控制在《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的限额以内,不得突破;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和基金项目,逐步纳入依法有序管理的轨道,使农村“三乱”得到制止;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法规、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为此,需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要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考核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标准,行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按照“约法三章”的要求,确保本地区提留统筹费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不得擅自出台任何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要严格检查“约法三章”的执行情况,做到令行禁止,有违必究。
  (二)坚决堵住加重农民负担的源头。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凡是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基金等项目,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对擅自乱开口子向农民要钱、要物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党纪国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要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农业部关于1995年深入开展反腐败继续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财综字〔1995〕52号)的要求,抓紧对农村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制定农村集资管理办法,规范各种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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