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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当前减轻农民负担的情况和今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
 《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局
 关于当前减轻农民负担的情况和今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6年3月9日)


  《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当前减轻农民负担的情况和今后工作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党中央一再告诫全党,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关键。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更要注意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农民的积极性。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下达了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政策和措施,对扭转加重农民负担的局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深受广大农民的拥护。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地区的农民负担又出现“反弹”,有的地方的问题相当严重,甚至由此引发了逼死人命等恶性案件。对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断然措施,坚决遏制这种“反弹”的势头。
  党中央、国务院重申,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约法三章”:第一,坚决把不合理的负担项目压下来,停止一切不符合规定和不切合实际的集资、摊派项目;第二,暂停审批一切新的收费项目,禁止一切需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第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3〕10号)已明令取消的项目,任何地方和部门都无权恢复,国务院规定的提留统筹费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比例限额不得突破。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清醒地看到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艰巨性。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领导干部要讲政治,要有政治观点,要有群众观点。减轻农民负担决不只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关系农村改革、发展,关系农村大局稳定,关系正确对待农民、密切党和政府同农民联系的重大政治问题。各级领导干部对减轻农民负担的问题,一定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党性,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把认识统一到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重大决策上来,真正把减轻农民负担当作大事、要事、急事来抓,坚决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究。我们想问题、办事情,一定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一定要从各地的实际出发,一定要考虑到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要量力而行,留有余地,切不可要求过高、过快、过急。一定要讲究工作方法,非常谨慎地处理好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问题,绝不允许动用专政工具,动用公安、武警、保安人员,动用枪支、警棍等,绝不允许非法抓人、铐人、关押人和收取农民家中的财物,如有违犯,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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