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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依法采用“两指”“两规”措施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
 机关依法采用“两指”“两规”措施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8年6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即“两指”),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即“两规”),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党纪、政纪案件的必要措施。实践证明,正确采用这项措施对于突破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应当继续依法采用。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采用“两指”“两规”措施情况总的是好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正确采用这项措施,进一步加强查办案件工作,防止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特作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司法手段,不准使用司法机关的办公、羁押场所和行政部门的收容遣送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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