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建立巡视制度的试行办法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 1996年3月13日印发)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省(部)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职能作用,经中央批准,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已作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选派部级干部到地方和部门巡视”的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制度,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巡视干部的选派
1、参加巡视的干部从已经离开领导岗位的正部级干部及个别副部级干部中选派。要挑选党性强,作风好,敢于坚持原则,年龄在70岁以下,健康状况较好和有较高社会声望的老同志参加巡视工作。
2、参加巡视的具体人选,由中央纪委办公厅会同干部室提出名单,征求中央组织部意见,由中央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3、每次巡视时间根据任务需要确定。
二、巡视干部的任务
1、了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政治纪律的情况。
2、了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政情况。
3、将巡视情况直接报告中央纪委,重要情况由中央纪委报告党中央。
三、巡视干部的职权
1、列席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或部(委)党组的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
2、直接找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领导班子成员谈话。
3、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找有关人员谈话。
4、查阅会议记录和有关材料。
四、巡视干部的纪律
1、巡视干部执行中央纪委规定范围内的任务,不干预被巡视地方或部门的工作。
2、巡视干部不承办案件,不处理具体问题,对所到地方或部门的工作及发现的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3、严格要求自己,带头执行中央提出的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4、轻车简从,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多方面听取意见,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汇报。
五、巡视干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