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进行一次专项治理。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政治上着眼,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看待这一问题,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这股乱建庙宇、滥造露天佛像之风。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宗教局、建设部、国家旅游局下发的《
关于制止滥建露天佛像的通知》(国宗发〔1994〕116号)和国务院宗教局《
关于制止乱建佛道教寺观的通知》(国宗发〔1994〕123号)的精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组织力量,对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情况进行一次认真、彻底的调查,摸清底数,研究具体处理方案,确定目标责任,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进行专项治理,争取在近期内取得明显的成效。
在专项治理中,要加强对党政干部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教育,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要重申党的纪律,共产党员不能信教,不能带头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口号是错误的。各地党政领导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支持、参与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活动,违者应追究责任,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在专项治理中,既要坚决果断,积极工作,又要慎重稳妥,切忌简单急躁;既要坚决制止和治理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成风的问题,又要防止违反宗教政策,任意拆毁寺庙。要做好信教群众的思想工作,争取信教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防止引发新的矛盾。按规定程序批准修建的佛道教寺观和露天佛像,不属清理范围。各地有关的宣传报道稿件应经省级党委统战部门或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审查。
二、严格控制新建寺观和露天佛像。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由宗教团体申请,经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审核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鉴于现有佛道教寺观已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进行正常宗教活动的需要,今后一般不再新建寺观。如因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需新建寺观,须从严掌握,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建造庙宇和露天佛像,必须依据《
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向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建造庙宇。各地要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过程中,对现有寺庙进行甄别,凡属乱建的庙宇,一般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