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及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二)参加与本部门业务范围有关标准的审查;
(三)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标准化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国家标准、邮政行业标准和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
(二)组织提出对相关国家标准、邮政行业标准、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及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三)组织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的邮政企业标准,并报技术归口单位备案;
(四)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员参与、配合相关国家标准、邮政行业标准、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并参加有关标准的审查;
(五)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邮政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检查;
(六)负责省内邮政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七)承办国家邮政局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邮政标准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邮政标准项目包括邮政标准的制修订项目和邮政标准化研究课题。
第十八条 邮政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邮政行业标准、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和邮政企业标准。
(一)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二)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邮政行业内统一的要求,应当制定行业标准;
(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制定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
1.技术尚在发展中,在短时间内制定不出技术标准,而需要有相应的文件引导其发展的;
2.有标准化价值的资料,而暂时不适合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
3.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及其他国际组织(如UPU)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四)对没有国家标准和邮政行业标准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要求,可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邮政企业标准。鼓励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邮政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邮政企业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定、贯彻实施和检查。
第十九条 标准化项目计划的提出应根据邮政发展的实际需要,并以邮政标准化规划和邮政标准体系为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