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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十)负责组织标准的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十二)负责标准化工作经费的管理;
  (十三)协调标准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十四)完成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标准技术工作组的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结合邮政实际情况,及时向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相关专业标准化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二)提出相关专业的邮政标准体系、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提出相关专业标准责任部门的建议;
  (四)负责相关专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提出审查结论意见;
  (五)负责相关专业标准起草中重大问题的协调,提出书面报告;
  (六)对相关专业已发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研究,做出标准化效果的评价报告;
  (七)负责相关专业标准的复审,并提出继续有效、修改、修订、废止的建议;
  (八)受国家邮政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相关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的分析报告;
  (九)相关专业标准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邮政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职责是:
  (一)制定《邮政标准制修订程序》,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标准技术工作组秘书处工作;
  (三)承担标准立项的审议工作;
  (四)受相关部门的委托,承办部分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
  (五)办理标准草案的上报工作和标准的报批手续;
  (六)根据邮政标准项目计划完成的进度,提出分期拨付项目经费的报告;
  (七)承办标准复审工作;
  (八)组织邮政标准出版发行工作;
  (九)受相关部门的委托,承办邮政标准的宣贯工作;
  (十)负责标准化培训工作;
  (十一)管理标准成果,建立邮政标准化档案;
  (十二)负责邮政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备案;
  (十三)收集并组织交流国内外标准化信息资料;
  (十四)跟踪研究UPU标准,并提出标准转化的建议;
  (十五)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国家邮政局各司部及直属单位标准化工作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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