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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标准技术工作组由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成立,是开展邮政专业领域标准研究活动的技术工作组织,其成员由各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其秘书处设在技术归口单位,业务上接受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技术归口单位负责邮政全国性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业务上受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应参照国家邮政局标准化管理模式成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和所属办公室,组织领导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邮政标准化工作。组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分管标准化工作的领导担任。标准化工作办公室设在科技管理部门,日常工作由科技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邮政标准化的宏观管理工作,审批邮政标准化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三)审批邮政标准化组织机构;
  (四)审批标准化工作规划、标准体系和年度计划;
  (五)确定承担各类标准制定、实施、监督工作的责任单位或部门;
  (六)审批邮政行业标准和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的发布;
  (七)对重大事项进行协调与落实。
  第十二条 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邮政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负责组织编制标准化工作规划、标准体系;
  (三)负责组织编制相关国家标准、邮政行业标准和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的年度计划;
  (四)负责组织制修订相关国家标准、邮政行业标准和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并负责标准化项目计划的落实、检查和督促;
  (五)负责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家标准;
  (六)负责邮政行业标准和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报批稿的审核,统一编号并办理发布事宜;
  (七)组织标准化研究成果参加科技成果评奖事宜;
  (八)组织国际标准化合作和交流活动;
  (九)负责组织标准化宣贯、普及、咨询、经验交流及学术研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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