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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邮政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国家
 邮政局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邮[2003]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全国邮政标准化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了加强邮政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标准化工作,现将《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0年6月19日印发的《邮政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邮[2000]219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该办法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司反馈。

                        国家邮政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标准化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规章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政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邮政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 为保证邮政通信网的完整、统一、先进和有效,树立中国邮政的统一品牌和形象,对邮政实物网和信息网需统一的要求,应当制定邮政标准。
  第四条 邮政标准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由“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标准技术工作组”和“邮政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技术归口单位”)组成。
  第六条 全国范围内的邮政标准化工作由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邮政局分管标准化工作的领导担任,其成员由国家邮政局相关司部负责人和技术归口单位负责人组成。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部,日常工作由科技处负责。
  第七条 国家邮政局是邮政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归口统一管理邮政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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