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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公安、安全、金融系统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购买超标准小汽车进行处理的有关政策性问题给浙江省纪委的答复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公安、
 安全、金融系统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购买超标准
 小汽车进行处理的有关政策性问题给浙江省纪委的答复
 (1996年10月14日)


  中央纪委《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部级领导干部超标车处理中几个政策性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中纪发〔1995〕9号)所规定的公安、安全部门可以将超标车转为本机关业务用车,是指这些单位已配备的除奔驰、林肯、卡迪拉克、公爵王、奥迪V8、奥迪V6等高级豪华车以外的供领导干部乘坐的超标车,可以转为本机关的业务用车,并不是说这些部门可以新购置超标准小汽车作为业务用车。公安、安全部门应依据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配备小汽车,违反规定配备小汽车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金融系统也应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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