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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几个问题的答复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
 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几个问题的答复
 (1996年10月9日)


  《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规定》所称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以及以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
  二、《规定》二条第二款所称“其他礼品”,不包括礼金和礼券。因为按照1993年4月27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礼金、礼券是严禁收受的,如果收受了,不论价值大小,必须一律登记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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