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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四)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五)工作不负责任,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较大损失;
  (六)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
  民意测验不称职票的得票率超过考核机关规定标准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评为不称职。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等的重要依据。
  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
  第三十四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等次的,按有关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考核机关应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调整其领导职务。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具体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如下处理:
  (一)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三)降职。
  领导干部被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后,可另行分配适当工作。
  第三十七条 考核意见反馈后,领导班子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整改措施,并向考核机关报告。同时将有关内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考核机关应根据考核结果,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领导干部综合评价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考核中发现领导干部有违纪问题的,应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六章 考核机关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考核机关,是指党委的干部主管部门。
  干部主管部门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十一条 对双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主管方为主,协管方协助,共同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在评定考核结果时,主管方应征求协管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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