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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领导班子的考核要作出整体评价,并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建议。对存在问题应督促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
  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是否划分等次,由考核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八条 评定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要把民意测验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考核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等次的得票率标准。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
  (三)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民意测验优秀和称职票的得票率要达到考核机关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三)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
  (四)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五)能做到廉洁自律。
  评定为称职等次的,民意测验称职和优秀票得票率要达到考核机关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者,应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弱;
  (三)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民意测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得票率超过考核机关规定标准的,一般应评定为基本称职。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二)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三)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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