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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 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定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形式进行。没有明确届期的,每两年或三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建设
  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团结协作、选人用人、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领导现代化建设的能力
  包括总揽全局、科学决策、求实创新、开拓进取和处理复杂问题等能力。
  (三)工作实绩
  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在推进改革、维护稳定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地方县以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各项经济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发展的速度、效益与后劲,以及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与生态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状况;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成效等。
  对部门领导班子,还要重点考核其发挥职能作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情况等。
  第十条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
  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基本原理和精神实质,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的情况;
  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事关方向、原则问题上的立场、观点、态度,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的情况,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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