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关于地方各级党委机关
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1997年11月4日)
为了贯彻执行组通字〔1997〕17号文件,保证省、区、市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顺利进行,现对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省、区、市党委直属事业单位设置非领导职务的有关问题和省、区、市党委机
一、关于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省、区、市党委直属事业单位设置非领导职务的有关问题
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省、区、市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可以在《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比例限额内适当设置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规格和任职资格条件等,根据中发〔1993〕8号和中组发〔1993〕8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1993〕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首次任命非领导职务的数量要从严控制,不要一次配满;设置方案审批和备案的程序,由各省、区、市党委研究决定;具体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二、省、区、市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报中组部审核备案的具体办法
1. 审核备案内容
(1)设置范围;(2)设置原则;(3)任职资格条件;(4)设置规格;(5)现编制数、各层次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务职数;(6)新确定的职数比例及按新比例核定的各层次非领导职务职数;(7)首次拟配备人数;(8)对原配备的非领导职务超过新确定的职数比例限额时所采取的消化解决措施和时限;(9)实施方法和步骤;(10)省级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情况表。
2.审核备案程序
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在有关部门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提出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报中组部审批。中组部根据各省、区、市行政区划的实际情况、经济发展状况、党委机关的机构、干部队伍规模和历史沿革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根据中组部的审核意见,修改设置方案,经省、区、市党委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同时报中组部备案。
附: 省级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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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总编制│干部│正副厅│按核定比例│首次│现有正副│超│正副处│按核定比例│首次│现有正副│超│
│范围│ │编制│级领导│可配巡视员│配备│厅级非领│限│级领导│可配调研员│配备│处级非领│限│
│ │ │ │职 数│助理巡视员│人数│导人数 │数│职 数│助理调研员│人数│ 导人数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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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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