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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
 (1996年5月20日)


  几年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广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认真落实1990年第三次全国干部档案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努力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在有些地方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还存在着管理不严密,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格的问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伪造档案材料、涂改档案内容等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防止和杜绝上述问题的发生,现作如下通知:
  一、上报拟提拔干部的材料,要认真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将干部人事档案连同其它有关材料一并上报。上报的干部人事档案要严格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整理。有关部门要认真查阅审核干部人事档案。
  二、在干部交流、引进人才等工作中,有关部门要认真查阅干部人事档案。需要转递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地转出,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凡是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要待补齐或弄清楚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三、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要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认真鉴别、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对伪造档案材料,涂改档案内容的,一经发现,要予以清除,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转递干部人事档案,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携带。对个人携带档案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拒绝接收。对违反转递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或发生抽取、更换档案材料等问题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五、要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建设。各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在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的基础上,教育和要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防止和抵制利用干部人事档案谋取个人私利的不正之风。同时要经常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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