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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中央纪委决定或批准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执行程序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
 中央纪委决定或批准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执行程序的通知
 (1992年9月5日)


  近年来,各级党组织对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或批准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是严肃认真的。但是,个别单位在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加强对有关党组织执行中央、中央纪委决定或批准的对犯错误党员处分的监督,维护党纪的严肃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纪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精神,特做如下通知:
  一、对中央、中央纪委决定或批准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有关党组织应在犯错误党员所在的基层党委或党支部的范围内予以宣布,并将处分决定及批复给犯错误党员一份。
  二、中央纪委直接做出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由中央纪委或中央纪委委托有关党组织宣布执行。
  有关党组织做出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呈报中央或中央纪委审批的,中央或中央纪委批准后,由呈报单位党组织宣布执行。
  三、有关党组织接到中央或中央纪委的批复之日起,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宣布执行。并在两个月内将执行情况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报中央纪委(具体内容见附表)。
  有关党组织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宣布中央、中央纪委的决定或批复的,应向中央纪委申明原因。对既不按规定时间宣布中央、中央纪委的决定或批复,又不向中央纪委申明原因的,应追究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四、有关党组织报给中央纪委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由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承办。
  五、各级纪委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并报上一级纪委备案。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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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 年龄 │    │ 性别 │    │
├────┼───────────┴───┴────┴───┴────┤
│处分决定│                             │
│送交本人│                             │
│的时间 │                             │
├────┼─────────────────────────────┤
│宣布处分│                             │
│决定的时│                             │
│间、范围│                             │
├────┼─────────────────────────────┤
│ 其他 │                             │
├────┼─────────────────────────────┤
│    │                             │
│报告单位│           (盖章)              │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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