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必须保证党内统计报表上报时间的统一性和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党内统计报表的填报原则和统计口径等,以中央组织部编制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年报表统计指标编制说明》为准。各级填报单位在汇总上报前,必须对统计数据进行认真、细致、全面的技术审核和逻辑审核,防止和减少差错。对统计以及数据分析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和问题,应附必要说明。
第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不断研究改进统计方法和手段,缩短统计周期,防止和消除重、漏统计现象。建立、健全党内统计报表的布置、统计、审核、汇总、整理、分析、上报、立卷、管理等项工作制度。
要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管理党员、党组织和其他与党内统计内容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网络系统,实现党内统计手段现代化。
第十条 要加强对党内统计资料的综合整理和分析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统计资料的作用。各级党内统计填报和汇总单位每年要集中一定时间和力量,研究统计数据,确定调研和分析题目,向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报送高质量的综合或专题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依照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资料的提供、公布和密级管理问题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党内统计资料的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县(市)和县(市)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并选配专(兼)职党内统计干部负责党内统计工作。选配的统计干部要党性强、严守机密、工作踏实、认真细致、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熟悉组织工作业务,有较强计算能力、文字能力和一定组织能力。统计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必须调动时,要先配后调、以老带新,做好交接工作。
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有计划地培养训练统计干部,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支持和鼓励统计干部积极负责地开展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切实关心他们的成长,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三条 开展党内统计质量评优和表彰活动,激励党内统计干部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和树立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统计工作中,要杜绝虚报、瞒报、随意填报或对数据作不负责任的技术处理的行为。对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