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国家三年建设方案的项目;
--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项目业主明确,地方配套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五条 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四章 工程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计划和交通部门要协助政府做好涉及工程建设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征地拆迁与施工环境的保障,以及实施全过程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各地交通部门要根据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所处的环境和施工特点,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加强施工管理,强化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 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按照《
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规范实施行为。
严禁招投标弄虚作假和地方保护,严禁施工转包和违规分包。
第十九条 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必须合格,并争取达到优良标准。
第二十条 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对于沿线农民投工投劳,要严格遵照国家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第二十一条 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行工程报告制度。各地应在月后二日前将本地区工程进度情况及资金到位情况报国家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各地要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央专项基金和国债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 国家用于县际及农村公路的中央专项基金和国债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款,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支付拖欠的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