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
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有关项目的复函
(建法函[2003]111号)
江苏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若干问题的请示》(苏建函法[2003]23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中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发[2002]24号文中第259项取消的“村镇住宅建设审批”,其设定依据是《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5]城乡字第558号)。村镇规划建设要认真执行《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村镇住宅审批制度。
二、国发[2002]24号文中第266项取消的“历史名镇(村)审批”,其设定依据是《建设部关于<历史名镇(村)申报工作的通知>(建村[1997]87号)。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管理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发[2002]24号文中第309项取消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及范围审批”,其设定依据是《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38号)。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应当按照《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国发[2002]24号文中第330项取消的“房屋租赁核准”,其设定依据是《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该项目取消后,不得再对房屋租赁进行核准和发放《房屋租赁证》,要认真按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探索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的有效方式,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