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28日)废止(原因:形势变化,实际上已失效)大型运动会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1996年11月11日 国家体委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型运动会资金管理和经济活动的监督,维护财经法纪,保障运动会合理使用各项资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运动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型运动会是指国家体委主办的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国家体委承办的洲以上综合性运动会和规模较大的单项国际比赛(以下简称运动会)。
第三条 审计机构和人员
(一)运动会组织(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下设独立的审计机构,在组委会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组委会的决议、决定,对组委会各部室、各竞委会及其他有关单位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组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组委会审计机构由驻国家体委审计局(以下简称委审计局)、举办地的政府审计机关和该地体委的内审部门选派人员组成,以举办地政府审计机关为主。委审计局对运动会的审计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或财会专业知识。
第四条 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
(一)审计内容:
1、运动会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和决算;
2、广告、专利、赞助等集资活动的财务收支情况;
3、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的合规性;
4、往来款项的结算;
5、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财产、物资的来源、分配、处理及管理情况;
6、协议、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7、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运动会的基本建设工程和大型维修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商当地政府审计机关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审计。
(二)审计重点是运动会组委会财务部、集资部、大型活动部、新闻宣传部、电子技术部等部门的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