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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系统审计工作规定[失效]

  2、参加委有关重大经济活动的会议。
  3、要求委直属单位按时报送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和有关规章制度等文件。
  4、要求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时报送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要求省市体委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按时抄报审计报告及年度工作总结。
  5、审核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检测会计软件。
  6、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7、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收支、可能产生的严重损失浪费,报经委领导批准后,有权制止。
  8、驻委审计局对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报经委领导批准,采取封存帐册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直至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9、驻委审计局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和财经法规,报经委领导批准,分别作出没收非法所得、经济处罚、暂停有关的财政拨款或银行贷款等处理决定,并通知被审计单位和委有关部门执行。
  10、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通报违反财经纪律的重大案件,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主要权限
  1、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油或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有关会议。
  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驻委审计局反映。
  第五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门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时,应当事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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