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国家体委直属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事业单位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外汇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监督。
2、组织并参加由国家体委主办的全运会、城运会,国家体委承办的洲以上综合性运动会和其它重大国际比赛的审计监督工作。
3、对国家体委直属企事业单位新开工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
4、对国家体委系统带有共性,政策性强的经济活动,如体育彩票、集资性竞赛活动等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5、对国家体委筹建的援外基建工程项目及直属单位境内外合资、合作、投资参股经营企业、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资金投入、财产管理状况及其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家体委拨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的训练、竞赛、专项维修经费有重点地实行跟踪审计。
7、领导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具体职责是:
指导直属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审批直属单位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指导、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人员。
8、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的内部审计工作。
9、负责制定国家体委的审计规章制度。
10、承办审计署和国家体委交办的审计事项。
11、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事项。
(二)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内审机构对本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单位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企业单位资产负债、损益,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3、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4、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5.经济责任。
6、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预(概)算、决算。
7、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有关经济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8、本单位境内外合资、合作、投资参股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资金投入、财产管理及效益。
9、本单位重大的经济活动,如捐赠、赞助、体育广告等收支管理。
10、上级交办及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条 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
(一)驻委审计局主要权限
1、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机关司、局抄送有关经济管理规章制度和国际、国内重大赛事计划及年度财务预、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