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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系统审计工作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28日)废止(原因:已被2003年6月20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代替)

国家体委系统审计工作规定
 (1996年6月21日国家体委第21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体育资金和体育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一)审计署驻国家体委审计局(以下简称驻委审计局)是审计署在国家体委设立的派驻机构,受审计署、国家体委的双重领导。驻委审计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审计署、国家体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国家体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的要求和委有关文件规定设立与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规模较小的单位设置专职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驻委审计局的业务领导。
  (三)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本单位应当予以保证。
  (四)国家体委系统的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保持相对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驻委审计局的意见。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聘任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国家体委系统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条 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驻委审计局对下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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