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国家体委关于开展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评估工作的通知
(1996年3月15日 国家体委发布)
为贯彻实施《
奥运争光计划纲要》2000年体育后备人才工程,促进体育运动学校建设再上新台阶,以培养更多的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保证我国竞技体育持续稳定的发展,特决定对全国体育运动学校分期分批地开展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在全国体育运动学校开展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评估工作是贯彻实施《奥运争光计划》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也是促进体育运动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一个有效措施。通过争创和评选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工作,以进一步推动体育运动学校的改革与发展,适应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二、评估标准:
国家体委下发的《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评估指标体系》[体群字(1995)190号]是体育运动学校开展人才基地评估工作的评定依据,各省、区、市的评估工作要以此为准绳,对学校进行全面、科学、客观的评估。
三、评选条件: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评选条件为:
(一)中等专业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总成绩为良好(未参加92年中专教育评估工作的学校,必须按照办学水平评估标准予以补评)。
(二)人才基地评估总成绩为优秀(A等)。其中:
1、基地的基本条件:
--科研设施、设备必须达到A等;
--运动班人均伙食标准必须达到15元以上;
2、基地培育工作:
--科学选才工作评估成绩为优秀;
--教练员管理工作评估成绩为优秀;
--训练管理工作评估成绩为优秀。
3、基地人才培育质量:
--培养输送人才参加大赛(世界、洲际、全国)成绩分值必须达到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