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受检运动员,另一份由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交给兴奋剂检查组(站)的负责官员。
受检运动员应仔细核对兴奋剂检查的日期、时间和准确地点,以防出现差错。
第五条 兴奋剂检查通知单上应注明以下内容:检查的时间与地点、受检运动员的身份卡或比赛号码、受检运动员在报到时可有一名陪同人员(队的官员、教练或队医)在场、指出如运动员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检查地点报到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六条 受检运动员应在兴奋剂检查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其身份证明到指定检查地点报到。体育竞赛时,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可陪同运动员去通知单上指定的兴奋剂检查地点。
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可在预定会面时间结束后多等两个小时,此后即可宣布该运动员未能到场接受检查。
第七条 受检运动员在到达检查地点以前不准排尿,他(她)必须来到检查地点后才能排尿。
第八条 如受检运动员拒绝在检查通知单上签名确认。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到,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应将此情况记录在兴奋检查通知单(或记录单)上,并立即报告兴奋剂检查委员会或兴奋剂检查组(站)的负责官员。
第九条 当选定某位运动员接受赛外兴奋剂检查时,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可同该受检运动员约定时间会面,也可未经宣布而到能够找到运动员的地点会见他。
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在未经宣布的情况下到达,应给受检运动员合理的时间去完成他(她)正在从事的活动,但取样应在首次接触后的一小时内开始。
受检运动员应在接到检查通知后的四十八小时内抵达指定地点并完成取样工作。
未到场接受检查的运动员应被视为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
第三章 取样程序及规定
第十条 受检运动员与陪同人员到达指定的兴奋剂检查地点后,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将陪同在候检室等候,并向受检运动员讲解留样全过程。
受检运动员到达的时间和个人情况均应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写明。
第十一条 在进行兴奋剂检查取样之前,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应向受检运动员出示由反兴奋剂委员会颁发的身份证明及授权收集检查样品的证明,并仔细检查核对受检运动员的身份证、身份卡和比赛号码以及兴奋剂检查通知单来验明运动员的身份。
第十二条 除非有紧急的医疗问题或参加颁奖,受检运动员不得离开兴奋剂检查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 受检运动员应在同性别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完成以下留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