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竞赛主办单位应在有关场馆内设立兴奋剂检查站专用的候检室和工作室各一间,并提供以下工作条件和必须设施:
1、候检室和工作室每间面积应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两间相通。室内应有电源插座和接线板;
2、候检室内应有工作桌一张、坐椅六至十把,夏天应备有电风扇,国际比赛应备有电视机和电冰箱各一台及沙发等;
3、工作室应备有卫生间或专用厕所、洗手盆、办公桌、工作桌等各一个,坐椅六把,带锁电冰箱(容积不少于150立升)一台以及衣架、台灯等,夏天应备有电风扇;
4、为受检运动员提供不少于人均六罐(瓶)的饮料;
5、兴奋剂检查站外应有明显指示路标和检查站标志。
三、对于反兴奋剂委员会或各单项运动协会派往各地执行赛外检查的工作人员,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应为在现场收集尿样提供工作条件和必要设施(具体条件可参照以上第二条的要求),并在住宿、交通等方面提供方便。
附则三: 兴奋剂检查取样细则
第一章 确定接受检查的运动员
第一条 体育竞赛开始前,反兴奋剂委员会应与有关单项运动协会、竞赛组委会的代表,商定受检查的运动员数量,并从以下方法中,确定挑选受检运动员的办法:
一、各项目的第一名或前几名的运动员均接受检查;
二、各项目的第一名必须接受检查,二至八名抽查;
三、从各项目的优胜者(如参加决赛的前八名)中以抽签方式决定抽查一至数名;
四、从各项目的全体参赛运动员中,以抽签的方式决定抽查一至数名;
五、在集体球类项目比赛中,从参加预、复、决赛的各队中,以抽签的方式决定各抽查一至数名;
六、在有纪录项目的竞赛中,凡破世界纪录、洲纪录或全国纪录者应接受兴奋剂检查。
第二条 反兴奋剂委员会或有关单项运动协会的医务代表根据竞赛过程中的以下情况,有权指定任何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
(一)如怀疑某运动员使用了兴奋剂;
(二)成绩异于寻常提高者;
(三)被揭发使用兴奋剂者;
(四)竞赛中的其它特殊情况者。
第三条 在赛外兴奋剂检查中,反兴奋剂委员会或有关单项运动协会,根据该协会运动员的竞赛成绩情况,采取指定或抽签的办法挑选确定受检运动员,多数受检运动员应为该项目全国排名前列者。
第二章 通知接受检查的运动员
第四条 在受检运动员确定后,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应将检查通知单直接交给受检运动员本人,并在检查通知单上写明通知时间。受检运动员应在检查通知单上签名确认收到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