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创建全国体育先进县的周期内,向省(区、市)体育运动学校、单项运动学校、体育院校竞技体校、优秀运动队输送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及考入体育院系的学生共计12人(不重复计算)。
五、竞赛形成制度
(一)重视竞赛改革,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使比赛向社会化、多样化、制度化发展。县每两年举行一次综合性全民健身运动会,每年举办八次以上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县直机关、教育、农业、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系统定期举行全民健身运动会,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单项竞赛活动。各行业系统要组织好节假日和年度体育竞赛活动,并形成制度。
六、注重技术推广
县建立体育指导中心。成立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考核、评审及管理等工作。
七、建好用好体育场地设施
(一)县要从本地实际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需要出发,建好四件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1.县修建体育场地设施中,除必须建有田径场(六条以上跑道,中心含足球场的标准400米场地)外,其它场地设施可从当地实际出发修建,但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且有一项是带固定看台(标准400米田径场须有五千以上座位,其它设施须有二千以上座位),能组织群众观看体育比赛与表演的体育场地设施。各类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标准如下:
带固定看台灯光球场(有固定灯光设备和有二千以上观众座位的室外场地);游泳池(室外池:50米×21米,室内池:25米×11米);综合训练房(长32米×宽18米×高7米,可进行球、操等综合性活动、训练的室内场地。1986年以前建成,一直用于训练或比赛,面积不小于长26米×宽14米×高6米的室内场地,可算作综合训练房);草皮足球场(不小于45米×90米。400米田径场内的草皮场不单列);射击场(50米长、20个靶位);人工冰球场(60米×30米以上);人工滑冰场(335米~400米);轮滑场(25米×SO米);乒乓球房(400平方米以上,灯距地面 4米以上);摔跤房(26米×14米);健身房(200平方米以上);武术馆(130平方米以上);举重房(130平方米以上);射箭场(130米×150米);赛马场(跑道内圈800米以上)。
县建有或待建上述场地外的其它体育场地设施,需在申报前一年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核。
2.地(市)所在市(区)可从实际出发,建好四件以上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与地区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重复建设(地(市)若无田径场,须按要求修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