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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细则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3年5月29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细则的补充规定
 (1998年4月8日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一、党政领导重视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成立由党政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县、乡(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领导(指导)委员会(小组)。体育事业发展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规划,纳入小康建设目标管理,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四)县政府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保障本县体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体育经费的增长不低于当年县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
  二、体育机构健全
  (一)县设置体育行政部门或政府授权的体育主管部门,具有领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县体育工作的职能。根据自身条件,设立业余体校、体育指导中心、体育场馆、体育产业经营开发、体育市场管理等事业单位和经济实体。
  三、群体活动普及
  大力宣传、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增强全县人民的体质。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达到全县总人数的 35%以上。
  创造条件建立成年人体质检测站,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成年人体质测定工作。
  四、业余训练成绩显著
  业余训练工作要紧密结合《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贯彻实施,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社会体育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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