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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借阅者如有违反第三十一条的行为,将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酌情给予如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赔偿损失;
  (三)罚款;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追究行政责任;
  (六)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六章 档案的保密

  第三十四条 各厅、司、局和各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确保档案的安全。
  (一)档案在未向社会开放前,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档案内容,或擅自扩大利用范围。
  (二)严禁将档案带往国外、外地、家中及公共场所。严禁邮寄档案。外出工作必须携带档案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不得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或在电话和通信中谈论档案的秘密问题。
  第三十五条 违反档案保密制度,私自提供、抄录、扩散和公布档案的内容,造成失密、泄密事故的;私自将档案赠送和出卖给外国人的;私自携运和邮寄档案出境的,对直接责任者,应限期追回有关档案(包括档案复制件),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销毁档案必须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批准,派专人监督销毁。

第七章 档案库房管理

  第三十七条 档案人员要忠于职守,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三十八条 档案库房是机要重地,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因公需要进人者,必须由档案人员陪同。
  第三十九条 根据库房温度、湿度的要求,做好通风、降温、去湿工作。
  第四十条 保持库房设备整洁,力求做到无尘、无霉、无虫蛀、无鼠害、无杂物。
  第四十一条 库房内禁止吸烟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酸碱腐蚀性化学制品。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的消防设备应当经常检查,使之保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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