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两个部门以上会签的文件,由主办部门立卷。
第十一条 体育总局与其他部、委的联合行文,以体育总局为主的,立卷存定稿(原稿)和正本;不以体育总局为主的,立卷存复印件和正本。
第十二条 全国性重要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厅和政法司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别立卷。各种专业性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立卷。
第十三条 凡经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和全国政协副主席以上领导同志审批、修改过的文电原稿,由办公厅局长办公室退主管部门立卷。以上领导同志有关体育工作的讲话、谈话记录、题词等,由记录人整理后交办公厅局长办公室统一立卷。
第三章 立卷要求
第十四条 以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为原则,灵活运用问题、名称、通讯者、时间、作者、地区六个特征,区别不同价值(保管期限)进行立卷。
第十五条 立卷人在立卷时,必须确定文件是否办理完毕,文件、文件稿本及文件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第十六条 同一问题、同一会议、同一比赛、同一案件的文件以及正本与定稿、正件与附件、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应当立在一起,不得分开。
第十七条 文件和电报、电传应当按照内容的联系,合并整理、立卷,传真件须复印后存档。
第十八条 一般文件放在写成年;跨年度的文件放在办结年;年度计划、总结、报表、预决算等文件放在针对年;长远计划放在针对的头一年;法规性的文件放在公布或批准的年度;非诉讼案件放在结案年;专门年度形成的文件按专门年度立卷;为某项工作或某次会议准备的文件或参考材料,应当与该项工作或该次会议的文件一同立卷。
第十九条 照片、录音带、录像带、软盘、宣传品、奖品。印模等,应与相关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同归档,声像材料应标明时间、地点、内容和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