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4日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档案工作的业务建设,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提高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总局在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包括照片、录音带、录像带、软盘、印模等非纸质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第三条 各种专门档案,如会计、基建、保卫、科技等各类文件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归档。
第四条 凡属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体育总局机关由各厅、司、局(以下简称各部门)分别立卷,办公厅集中统一管理;直属单位由各处室分别立卷,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分散保存档案。
第二章 立卷任务的划分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主办文件材料的立卷。
第六条 举办全国性的单项体育比赛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管项目运动管理中心立卷。
第七条 举办全国性或洲以上的综合性运动会及其它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
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承办单位整理立卷,运动会结束后将正本或复印件向办公厅移交。
第八条 参加在国外举行的奥运会、亚运会等综合性体育比赛形成的文件材料,综合性的由对外联络司立卷,技术性的由竞技体育司立卷。
第九条 参加在国外举行的单项体育比赛形成的文件材料,综合性的由对外联络司立卷,技术性的由各项目运动管理中心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