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9月10日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的管理,根据原国家体委发布的《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负责组织对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定和认证。国家体育总局的兴奋剂检查管理部门负责对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人员的挑选、培训、考核、工作派遣、检查监督等。
第三条 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兴奋剂检查工作。
第四条 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实和资格证书制度。取得资格证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业务培训合格后由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应与兴奋剂检查管理部门签署协议书并接受检查监督。
第六条 根据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分为三个等级:
取理取样员经过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可以协助取样员或检查官从事检查取样工作;
取样员应担任助理取样员二年以上,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工作成绩良好,经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可以独立从事检查取样工作。
检查官应担任取样员四年以上,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具备处理特殊、意外情况的能力,工作成绩突出,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可以独立从事检查取样工作,根据具体情况有权指定任一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
第七条 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应每年组织考核认证一次,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工作资格。
第八条 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接受工作委派,每年承担一定数量的兴奋剂检查任务;
(二)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兴奋剂检查取样工作;
(三)揭发和检举兴奋剂检查中的违法和违规行为;